有關知本光電計畫 臺東縣政府依約終止與簽約廠商之契約關係聲明

有關知本光電計畫 臺東縣政府依約終止與簽約廠商之契約關係聲明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本於中央能源轉型與推廣再生能源之政策,依法與依約推動與經辦「臺東知本建康段太陽光電教育及示範專區標租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招標修正公告日期:107年3月1日,標租標的:臺東縣臺東市建康段981地號等46筆土地,租賃期間:二十年,契約內容則詳如公開之租賃契約(以下簡稱租賃契約)與相關契約文件;本府就本計畫之推動,持續秉持尊重部落與保障部落權益,同時兼顧環境保護與增益地方之一貫立場與原則,以期維護前述臺東權益之初衷與目標,始終不變。

二、為此,本府於公告招商之前,即已與包括部落之多方聯繫會晤,周知本計畫,此有相關會議或聯繫等客觀事證可稽,縱有執反對立場之參與者刻意並堅持忽視本府擴大與落實參與的努力,但前述客觀事證,一直都在;本府並將保障各方意見與落實法令標準等監督機制,預先規劃為招商與執行標準,納入契約,作為管理本計畫生命週期之基礎,以期落實本府前述經辦原則,只因土地是我們的母親,我們立足同源,不分是否為原住民朋友,我們都是一家人;本此情懷,本府實際作為,例如:

(一)本府於本計畫招商之租賃契約內容(以下簡稱租賃契約):

  1.要求簽約廠商與本府約定,就中央尚未依「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劃定為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之土地範圍,須依相關法令辦理諮商同意[詳租賃契約第十五條第(二)款],以形成共識,以臻高度尊重原住民族與部落朋友。

  2.簽約廠商除須按租賃契約第十五條第(二)款,依原住民基本法第21條及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取得部落同意外;本府並增列租賃契約第十五條第(三)款約定,要求簽約廠商應將依諮商同意取得原住民部落同意參與辦法召開部落會議其所承諾回饋事項及參與機制,以契約或承諾書形式與部落簽約,並報本府備查,以更加強化保障部落權利。

  3.至於本計畫「實際可設置之土地範圍及面積」,本府則與簽約廠商約以區域計畫委員會核發之土地開發許可為準,簽約廠商應遵守並確實執行區域計畫委員會決議之相關開發條件要求承諾事項,不得異議[詳租賃契約第二條第(二)款及第四條第(三)款],如同預留各方專業討論或審議本計畫之介入空間,以昭公信。

  4.關於前述各方專業討論或審議本計畫之介入空間,連動於租賃契約之「彈性配套」何在,例如:租賃契約內投標之完工設備容量之變更,本府則與簽約廠商約定於租賃契約第四條第(四)款,意即依約若致有變更租賃規劃面積之必要,致實際完工設備設置容量有所變更時,簽約廠商得依約向本府提出變更申請,本府亦得依約核准變更;前述連動機制及其所能發揮之實效,為:

   (1)一方面,堪為簽約廠商於履約過程中,為有效完成如有效相容於生態環境之妥適規劃且足以解決生態爭議、及有效與部落以契約或承諾書形式簽約等契約義務,而與各方包括關係人皆能和諧溝通與協商以完成契約義務之調整空間與彈性後盾。

   (2)另一方面,則足彰顯本計畫及本府為此預先規畫契約運作之動能與容量,確無「廠商只能蓋好蓋滿,讓生態和部落幾乎沒有協商空間」之疑慮或客觀桎梧存在。

(二)本府並於經辦過程中,為具體落實前述經辦原則:

  1.本府謹遵原住民族基本法等相關法令規範及原住民族委員會等主管機關之教示與審查結果辦理,依法行政。

  2.本府並經招標與釋疑程序,公開公正,擇與合於招標資格並表明遵守前述契約義務責任之得標廠商簽約,以形成共識,以增益地方。

  3.本府且於核定簽約廠商投資營運計畫之過程中,邀請包括部落、環團、多方專業機關或人士參與審查,廣提各方意見,與簽約廠商實質溝通,相互交流。

  4.本府並綜觀各方意見,於核定簽約廠商所提投資營運計畫書之同時,要求簽約廠商應依約定進度有效實踐與確實妥處前述各方意見,並早於契約內預留簽約廠商之投資營運計畫書縱獲核定,仍得適當變更與修正之空間,如前所述,未有獨斷;其中亦包括本府於審查投資營運計畫之審查與回覆意見等書面往來中,建立簽約廠商依約應完備之生態調查,應「不以現有資料與調查為限」應「另做足以解決生態爭議之調查」並須補正始足之共識,以資爰依租賃契約第二十六條約定,視為契約之一部;本府除續以核定函,再次提醒簽約廠商之前述履約義務外,本府且依前述約定,於簽約廠商履約過程中,持續依公開資訊檢視簽約廠商對前述義務之履約程度與有所不足時之態度,以周延環境保護,念茲在茲。

  5.本府且尊重內政部營建署區域計畫委員會就臺東縣「臺東知本建康段太陽光電教育及示範專區」開發計畫案之審議,並按內政部營建署相關人員依法現地會勘之客觀需求,派員協助內政部營建署相關人員維持現場秩序與聽取意見,同時確保審查及同場各表不同意見之與會者,皆能安全無虞,各自依序表達,如大家於現場之各自表述與言論自由,已皆受保障,且兼容並蓄。

  6.本府亦未待部落陳情或民間討論,早以契約預定簽約廠商申請展延履約期限之所限,本府縱使曾經依約同意展延期限180日,惟仍持續督促並提醒簽約廠商仍應依約履行各項義務,並向各方多次以適當方式清楚表達,以期合理兼顧各方權益與回應關心,綜觀憑辦,妥適處理。

三、本府願意同理包容「對本計畫執反對立場之參與者」刻意忽視「前述公開事證及本府各項努力」之言行,但本府各項努力與其歷程,皆有客觀事證可稽,真實懇切,一直都在:

(一)客觀上,給予簽約廠商合理之履約時間與空間,期待更加圓滿之轉機,亦係展現我們臺東禮客友好的胸懷;如今,政策依然,然本府依法依約推動本計畫並落實前述各項經辦原則,使其各有合理憑依之同時,從未忘懷終歸契約規範之檢視;經查,本府於依約給予簽約廠商合理之履約時間與空間之後,本府並適時依約催告簽約廠商限期履行租賃契約第十五條第(三)款之義務,且經簽約廠商確認無法履行;此外,本府依約對簽約廠商履約之其他督促與提醒及確認,亦非僅於此。

(二)然而,僅就簽約廠商片面援引「對本計畫執反對立場之參與者的言行」、當作「本府據以行使權利之租賃契約依據」無法執行而部分無效之片面理由、以阻卻本府行使租賃契約權利、甚反向對本府有所要求、例如要求就簽約廠商片面認為無效之處變更契約等主張以觀,即知:「對本計畫執反對立場之參與者的言行」或為簽約廠商持以阻卻本府行使租賃契約權利之對抗籌碼,或若本府向簽約廠商主張租賃契約權利之可能困難,但本府綜觀簽約廠商此刻對其契約義務之履約程度與態度,本府依然依約拒絕簽約廠商要求變更契約等要求,並依約決定不再同意展延本計畫簽約廠商之履約期限,本府亦以回覆部落會議來函意見等適當方式,知會前情與本府早於來函即已持續依約行使權利等事實,以釐清論爭焦點與俾免誤會;本府並經內部研議,依約終止與簽約廠商間之全部契約關係;以上客觀歷程與相關事證,皆可印證本府持續不斷研議前述行使租賃契約權利之過程中、已遇或未來或遇之可能困難或議題、並對此進行相關準備、以貫徹本府前述一貫立場與經辦原則等初衷、以保障本府基於本計畫租賃契約之權益等各項努力。

(三)今天是明天的故事,承先啟後;關於本計畫的過去與現在,印證與訴說,如同本府般兼顧尊重部落與原住民朋友、與原住民傳統領域、與環境保護、及增益地方之思辨已啟,亦正如點滴涓流般匯聚成我們未來若再相見與合作收穫成功之養分與基礎,希望永在;綜上,本府將依約續辦與本計畫簽約廠商終止契約後之相關事宜,以維護前述臺東權益為前提,亦不排除任何更加圓滿之機會,一以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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