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新冠疫情 經濟部檢討調整太陽光電費率規定
發布日期:110-06-10 下午 04:23
新聞來源:經濟部能源局
經濟部因應國內新冠肺炎疫情持續嚴峻,為穩健推動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建置,已於110年6月10日召開「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審定會」,決議太陽光電設置案件適用110年度下半年費率者,得選擇適用110年第1期上限費率;並同意108-109年度獲得同意備案之案件,其完工費率期限通案得展延三個月。
經濟部表示,考量我國已公布三級警戒期將近二個月,整體而言使太陽光電系統建置受到影響,並進一步影響推廣目標達成。為緩解市場壓力、分散施工期程,故於今(10)日召開再生能源電能躉購審定會進行討論,期望在兼顧躉購制度及設置目標達成的同時,讓業者能有效配置施工期程並陸續恢復設置,降低業者趕工壓力以維護工安與品質。
經審定會討論,考量疫情嚴峻為突發狀況,其所導致工程延宕,屬太陽光電業者不可預期之通案因素,基於相關適法性及合理性,兼顧推廣目標量達成,適度反映市場情況與維持合理投資誘因,並避免因費率調整後造成業者拖延完工,故決議凡適用110年度下半年費率者,得選擇適用110年第1期上限費率,以符合目前情勢所需。
經濟部補充說明,本次審定會亦針對完工費率期限之展延進行討論,基於110年度完工案件均得適用第一期上限費率,故110年部分不另訂展延規定;另針對108-109年度因本年度疫情而再次受影響案件,考量我國目前已公布三級警戒期將近兩個月(5/15~6/28),併同考量復工後之工期規劃排擠效應,因此決議先就108-109年度同意備案案件之完工費率期限得展延三個月,若後續疫情持續嚴峻及其三級警戒仍持續延長,則將納入111年度審定會再滾動檢討。
經濟部強調,本次會議決議事項係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9條第1項及「中華民國110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第17點規定,依法召開審定會針對上開突發之情勢變遷研議解決方案,協助業者於疫情嚴峻下仍能安全施工並兼顧國內再生能源整體發展目標持續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