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草案

新聞來源:內政部

草案預告期間:114-02-21至114-04-22

壹、訂定目的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增訂第十二條之一,其第一項規定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者,除有受光條件不足或其他可免除情形外,起造人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第二項規定建築物範圍、一定規模、一定裝置容量與其計算方式、受光條件、可免除情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建築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為使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事宜有所依循,爰依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授權,擬具「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草案,計十條。

貳、訂定意旨

本次訂定重點內容如下:

  • 本標準適用範圍。(草案第二條)
  • 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適用對象之規模。(草案第三條)
  • 未達發電量標準之建築物得免依本標準設置之條件及處理程序。(草案第四條、第五條)
  • 起造人申請免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辦理方式。(草案第六條)
  •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施工及線路設計應符合之規範及安全維護措施。(草案第七條)

六、明定申請建築執照及送電時,各階段應檢附之文件。(草案第八條)

七、起造人應將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移交之對象及程序,並課以管理維護之義務。(草案第九條)

参、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重大政策

本草案為落實淨零轉型關鍵戰略,推動太陽光電再生能源利用,具體實踐二○五○淨零碳排之國家整體目標。

  • 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本標準涉及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或改建,符合規定情形之一者,起造人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內政部聯絡人:周明達 | 聯絡電話:02-8771-2880

附件:「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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