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結合綠能,共創永續未來

「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5條及第6條附件1、第6條附件3修正發布

經濟部110.2.8已公告「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5條及第6條附件1、第6條附件3修正

為達成「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20GW之長期發展目標;另配合教育部依「擴大推動學校設置太陽能光電風雨球場計畫」、「學校設置太陽能光電風雨球場作業參考模式手冊」推廣鼓勵各級中小學校,複合利用空間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考量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地面者,目前常有結合其他目,而於符合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規定之前提下進行利用之情形,允宜就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與其下方利用行為間設有安全防護措施或距離。爰為確保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結構之安全穩固,以及有效隔離下方使用行為以維護人員安全之目的,並配合設置地點之環境因素及仰角非固定者之設置特性,擬具本標準第五條、第六條附件一及第六條附件三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定納入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包含支撐架結合新設頂蓋,及放寬其適用高度至九公尺以下。(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附件一及第六條附件三)

二、明定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屬仰角非固定者,維持其適用高度自地面起算四點五公尺以下。(第五條第二項)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