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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東縣政府受理臺東縣地面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新增程序規定,並自公告之日起實施

發布單位:財政與經濟發展處

本府地面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申請案,請申請單位(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本縣地面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申請案件,申請者向本府申請土地容許使用、使用地變更編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或電業籌設之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函前,應於案場距離500公尺所涉及之村里及鄉鎮市公所張貼公告,案地如涉及傳統領域之地區應一併公告涉及之關係部落,並張貼於該之部落公告欄,且維持至少10日之公開閱覽期,公民、團體或部落得於公開閱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電話及地址,向本府或申請者提出意見,如公民、團體或部落對此申請案件有疑義,申請者即須召開地方說明會,並於申請時檢附公告及說明會相關文件。

二、檢送公告範例供參(詳如附件),請申請者於上述公告程序時,以公文方式將公告發文予村里辦公室及鄉鎮市公所,請其協助張貼,並副知本府。後續向本府申請土地容許使用、使用地變更編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或電業籌設之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函時一併檢附公告內容(含案地相關位置圖及土地使用配置圖)、張貼公告之照片;如公民、團體或部落對此申請案件有疑義,申請者即須召開地方說明會,並於申請時檢附公民、團體或部落之相關意見、說明會之議程、照片、影片及會議紀錄、申請者後續對該案申請案件之處理方式等相關文件作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6-1條第1項第6款之其他有關文件、「非都市土地申 請變更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 點」第4點第10項之其他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規定之 書件、「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第 3款第7目之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電業登記規則 」第3條第1項第1款之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函參考文件。若無人提出疑義,亦請於該申請案件敘明。

三、上述檢附公告及說明會相關文件僅係本府評估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參考文件,非以該文件作為申請案件之准駁依據,本府將依實際情況作後續行政處分之准駁。

若有疑問,歡迎來電洽詢:臺東縣政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綠能推動辦公室,電話:089-34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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